(2015)南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姚××,无职业。被告刘一×。原告姚××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被告刘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同年10月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二×。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但后因被告经常外出赌博、酗酒,对原告实施暴力,双方矛盾不断,为此曾多次报警。原告原顾及家庭和睦一再退让妥协,但被告屡次不改且变本加厉,甚至动手打过原告之母。2015年1月因被告再次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刘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深,婚后相处和睦,感情稳定,并生育一子。被告曾因故意杀人判刑十年,2013年8月24日刑满出狱后,与原告认识,并告知原告曾因刑事犯罪判刑入狱的事实,原告知晓此事实后仍同意与被告结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现被告认识到自身不足,不应对原告实施暴力,又考虑到婚生子尚处年幼,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孩子健康成长,被告恳请原告给其一次和好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同年10月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二×。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此被告则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希望与原告能共同维系完整家庭。对此经询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可见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期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双方均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愿改自身不足取得原告谅解与原告共同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且儿子尚处于年幼,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