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丰与被告呼玉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呼玉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刘丰(曾用名刘峰),现住扶余市。被告呼玉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诉被告呼玉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