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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乐,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男,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乐,被告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相处后,未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孟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因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平时痴迷于打麻将、喝酒、唱歌且深夜不回家,原告对此稍有怨言被告就实施家庭暴力。婚后被告常年不工作,好吃懒做,平常的生活费还要原告支付,却得不到被告的关系和呵护,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创伤,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就原告诉状中所说的打麻将、唱歌和喝酒都是三至五天一次,我也经常找原告要钱花,但是我否认有家庭暴力。我没有给原告精神上造成重大创伤,原告曾劝过我对上述恶习进行更正,但是我没有听原告的话,我能体谅到原告工作的辛苦,从家里拆迁后,我一直有好吃懒惰的现象。我希望原告可以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努力改正,经营好我们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婚生一女孟某乙,2013年9月12日出生。现原告以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痴迷于打麻将、喝酒、唱歌等恶习,并酒后对原告殴打、谩骂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经常沟通及时化解矛盾,不断增进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及时沟通化解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理解、沟通,共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