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东海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