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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东海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