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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承程与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承程,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卢承程,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恩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23-1,组织机构代码05037424-6。法定代表人张经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井义,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华,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承程与被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承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承程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承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承程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