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罗昌金申请执行韦祥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执字第223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金,韦祥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罗昌金。被执行人韦祥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昌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祥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韦祥大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个体工商户、房产登记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罗昌金送达了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罗昌金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义务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