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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谌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俄西典罗,马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谌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谌某某的起诉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介洛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