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谌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俄西典罗,马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谌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谌某某的起诉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介洛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