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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建红、董文斌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9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红,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董文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案外人徐世高,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633号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建红应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0万元,逾期未偿还,由被执行人董文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予以查封。案件执行过程中,三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王建红以40万元价款出售个案外人徐世高所有,其房屋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部分借款本息。该房屋下差银行按揭款(下羞金额以银行数据为准),由案外人徐世高一次性向该房屋按揭银行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执行员  王永升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