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婧文由原告抚养,王婧羽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2015年3月19日新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生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王婧羽,出生于2009年3月14日,次女王靖文,出生于2012年11月7日。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酗酒不顾家庭,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应尽责任和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婧文由原告抚养,王婧羽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不予认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结婚至今已有多年,且婚后并生育有两个女儿,这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维护家庭和睦与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