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曲晓增与被告曲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149号原告:曲晓增,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肖萍,系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波,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曲晓增与被告曲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