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金兴与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兴,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兴。被执行人: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马金兴与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金兴对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福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