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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夏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