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夏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