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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良环与蔡镇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环,蔡镇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陈良环,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前,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蔡镇河,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环与被告蔡镇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环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良环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良环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