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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司凌云与张绍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司凌云。被告张绍辉。原告司凌云诉被告张绍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绍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凌云撤回对被告张绍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凌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