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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兰英,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审 判 员  刘东生助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