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兰英,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审 判 员 刘东生助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