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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洁与贡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贡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张洁,农民。被告:贡晓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诉被告贡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