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永丰镇木制品厂与何胜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永丰镇木制品厂,何胜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德庆县永丰镇木制品厂,经营场所:德庆县永丰镇龙迳。经营者陈盛发,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何胜才,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赵亚妹,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与被告何胜才是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彭海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永丰镇木制品厂诉被告何胜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雄伟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人民陪审员 区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