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余维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法定代表人汤顺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诉争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错误,诉争合同签订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约定协议管辖有效,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原审裁定认定工程所在地在舞阳县错误。三、原审将本案移送舞阳县法院审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移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0年4月6日签订的《高压变频器制作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合同载明的签订地点在郑州市。上诉人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合同签订地点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10号。该地点位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