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德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德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91号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郝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礼。本院审理的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德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吴瑞琳人民陪审员 董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树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