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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果与王健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李果,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抚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抚松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份始至2016年3月份,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健工资收入1,500.00元,2016年4月份提取213.00元,共计15,213.00元(欠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申请费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字森审判员  高保和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