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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友良,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依法预缴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橙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