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友良,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依法预缴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橙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