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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贵才与耿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才,耿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855号原告朱贵才。被告耿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才诉被告耿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贵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洪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