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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毛计与李灿延、岑焕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覃泰山、贵港市正和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毛计,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谢锋,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森,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灿延,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被告岑换坤,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梧州市。负责人梁坚。委托代理人黄中秋,男,是该公司员工。被告覃泰山,男,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被告贵港市正和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港市。负责人韦胜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地址:贵港市。负责人杨初建。委托代理人蔡天崇,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地址:广西灵山县。负责人邹肖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计诉被告李灿延、岑换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覃泰山、贵港市正和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初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中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毛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毛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72元,由原告毛计负担。审 判 长  徐汉云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人民陪审员  陈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