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叫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2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叫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