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兰山与吕青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山,吕青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郭兰山。被告吕青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山与被告吕青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车辆营运损失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