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张锦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张锦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振祥。被告张锦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