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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华与被告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华,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王晓华,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肖英,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华与被告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华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勇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华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晓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