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华与被告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华,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王晓华,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肖英,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华与被告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华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勇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华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晓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