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清川与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白城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川,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白城市电信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川,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吉林省分公司)负责人,刘颖。委托代理人刘晶,系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吏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白城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白城分公司)负责人王年军,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杰,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清川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白城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清川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1)白洮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清川、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分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刘晶、宋吏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白城市电信分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清川上诉理由: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被上诉人中国电信吉林省分公司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中国电信白城分公司答辩认为:收到的上诉状没有上诉理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白城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均是依法设立并各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均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上诉人提供的本案诉争的两个卡号1339436****、1339436****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发放及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白城市电信分公司均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白城市电信分公司形成电信合同关系。上诉人起诉要求二被上诉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属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上诉人李清川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00元免收。审判长  暴志东审判员  李玉良审判员  柳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