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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e安徽省嘉年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嘉年华传媒有限公司,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安徽省嘉年华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忠,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家渠,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原告安徽省嘉年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拆广告牌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5月19日向原告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没有到庭参与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嘉年华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嘉年华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聂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