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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梅与被告谢成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杨某被告谢某(谢某某),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丰乐路2段5-11号楼2单元701室,身份证号210719197008260210。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财产分割费1475.0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