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罗应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罗应开,张同慧,刘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监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负责人李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应开。被执行人张同慧。被执行人刘定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申请执行罗应开、张同慧、刘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安执字第444号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应开、张国慧、刘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件料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