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王情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郭建军。委托代理人殷梅萍,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情怀。(老新桥镇政府旁边)。委托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军与被告王情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