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合阳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少华、王妮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吴少华,王妮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西环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雷建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红,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少华,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妮妮,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杨石寺行政村马鞍梁村村民,现住该村。上诉人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少华、被上诉人王妮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南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