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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成飞与张勇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