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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113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诉称,2013年10月8日,李帮君向司法部提交《投诉书》,投诉请求为:投诉人不请求追究李曼的任何责任,投诉人请求司法部法制司依法确认(本案承办人)“李曼”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司复函31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违法。责令“李曼”撤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受理李帮君2013年7月3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司复函40号《告知函》(以下简称40号《告知函》),剥夺了投诉人李帮君的投诉权利,对投诉人李帮君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起诉,请求撤销司法部40号《告知函》,判令司法部限期受理其2013年10月8日提交的《投诉书》并限期答复。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就司法部作出的40号《告知函》申请复议后,又就司法部因其复议申请作出的(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起诉。法院判决已明确:李帮君认为40号《告知函》剥夺其投诉权利,司法部应受理其就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等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受理。现李帮君仍起诉请求撤销司法部40号《告知函》,判令司法部限期受理其2013年10月8日提交的《投诉书》并限期答复,该起诉无法律依据。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上诉人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部作出40号《告知函》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帮君于2013年10月8日向司法部投诉,要求撤销(2013)司复函31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等。司法部作出40号《告知函》,驳回了李帮君的投诉。40号《告知函》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李帮君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帮君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