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申请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票据号码3130005132207287、票据出票人慈溪市富嘉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