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肖特与宗文智、贾艳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肖特,宗文智,贾艳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张肖特,无业。委托代理人:安绍先,玉田县无终街道办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宗文智。被告:贾艳兵,出生日期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怀来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怀来县沙城镇龙潭东路。代表人:方振德,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卫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代表人:杨国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林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肖特与被告宗文智、贾艳兵、人保财险怀来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肖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肖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张肖特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召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