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翁育明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育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720号原告:翁育明,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陈伟杰、戴欣,均系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天华街50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45537486-9。法定代表人:欧伟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汉明,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育明不服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作出的穗综天违建处字【2014】31550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翁育明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已撤销穗综天违建处字【2014】31550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育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育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何玉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嘉嘉裁定书已于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