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健春与被执行人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春,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春,男,1987年生。被执行人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健春与被执行人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峨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赔还原告张健春欠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健春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还欠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因欠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其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评估,依法拍卖三次流拍,变卖一次也未能使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变现。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健春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健春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峨法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华审判员 李 挥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