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进点与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点,李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刘进点。被告李德明。原告刘进点诉被告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点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进点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