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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朱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朱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朱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