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侯立芳诉龚希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侯某,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晓丽,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侯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旭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丽、被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侯某与被告龚某于1981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挺好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0年秋,原告侯某与被告龚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81年1月4日在原掖县驿道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名龚福达,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4年10月分居至今。2015年3月12日,原告主张婚后经常因家务事争吵打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称婚后感情挺好的,自从自己患脑血栓、高血压、糖尿病之后,原告看不起被告,感情就出现问题了。原告提供录音资料一份,主张被告打骂原告,经当庭播放,被告称不是自己说的,自己也没有打原告,但不申请鉴定录音资料。原告未再提供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与被告龚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后虽然因家务事争吵、打仗,但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对对方多加体贴,互谅互让,和谐相处,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与被告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榕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