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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高天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唐德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龙,唐德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00号原告高天龙。被告唐德一。委托代理人王书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原告高天龙与被告唐德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天龙、被告唐德一的委托代理人王书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天龙诉称,2015年4月6日19点许,原告驾驶沪CH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华洲路由南向北行驶,遇被告唐德一驾驶皖NZXX**小型普通客车沿华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勤俭村委附近的无名小路左转,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唐德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50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书费600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德一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9点许,原告驾驶沪CH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华洲路由南向北行驶,遇被告唐德一驾驶皖NZXX**小型普通客车沿华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勤俭村委附近的无名小路左转,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唐德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皖NZ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损失确认书、修理清单、修理费发票、代书费发票,被告唐德一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事故各方的责任由当事人分担。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德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被告唐德一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唐德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认为:1、车辆修理费。事发后,原告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为2,500元,并提供相应的车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清单,本院予以支持。2、交通费。原告主张其为处理事故、修理车辆等产生的交通费,系合理损失,本院酌定200元。3、代书费。原告主张聘请律师代书法律文书产生的代书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天龙车辆修理费2,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700元;二、驳回原告高天龙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德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正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