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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陈文伟、苏银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陈文伟,苏银容,漳州柏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代表人周毅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伟,男,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文瑄,女,单位职员。被告陈文伟,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被告苏银容,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漳州柏桦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陈文伟、被告苏银容、被告漳州柏桦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文伟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文伟、被告苏银容、被告漳州柏桦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