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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道会与吴本攀、唐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陈道会,女,1952年4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彭章明,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本攀,男,1978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周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含梅,女,1976年10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会诉被告吴本攀、唐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道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