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岑燕玲与岑丽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燕玲,岑丽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岑燕玲。被告:岑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燕玲诉被告岑丽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燕玲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燕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