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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全帅与王士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帅,王士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吴全帅,居民。被告王士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帅诉被告王士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