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贾飞、杨振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贾飞,杨振权,黄良平,贾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明光市体育路2号。法定代表人:费广权,行长。委托代理人:邬旭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贾飞。被执行人:杨振权。被执行人:黄良平。被执行人:贾菊。本院作出(2014)明民二初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飞、杨振权、黄良平、贾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飞、杨振权、黄良平、贾菊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