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慧敏、宜昌益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慧敏,宜昌益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慧敏,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益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2号美岸长堤10楼。法定代表人袁定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八户店村3组。法定代表人姚智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26号。法定代表人姚智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慧敏、宜昌益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498432元,已执行1826元,剩余债权496606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榕羚、宜昌益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造船有限公司、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