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武与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武,王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曾武。被告王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武与被告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武负担。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阳 来源: